摘要: 由于企业是创新主体,因而公共部门在支持工业创新活动时,财政科技支出的政策效果体现在能否提高工业研发创新投入之上,但其实际经济价值则体现在能否带来创新产出的显著增加之上。利用中国工业行业数据,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创新产出的指标,通过多种实证检验方法来估计以直接注入政府资金为形式的显性财政科技支出与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为形式的隐性税式支出对工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存在强烈且稳健的证据显示两种隐性财政科技支出对工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不显著,同时联合也不显著,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对工业研发内部经费支出的影响是正向显著的,且各自弹性达到22.38%与7.9%,因而工业企业在面对政府提供的创新减税激励时,存在相当强烈的“迎合式”创新倾向。存在显性财政科技支出显著正向影响工业创新产出的证据,但不稳健。由于工业企业不会因为政府注入财政科技资金而显著地增加研发内部支出经费,所以并不存在工业企业因显性财政科技支出而采取“迎合式”创新行为的激励。